本报北京6月2日讯记者 李海霞 今天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根据1997年北京市物价水平、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保障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90元调整到200元。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大解困力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措施。
据悉,1996年7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1997年6月1日,北京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家庭月人均收入190元;从1998年1月1日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整了保障资金的负担方式,由过去的“按对象分流、多渠道解决”的负担方式调整为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按50%负担。
截止到目前,北京市已有1.1万户、1.6万名低收入居民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北京市、区县财政月支出保障金经费200余万元。保障对象中有无业人员、下岗职工、在职职工等各类低收入人员。